一、政策依据
(一)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(粤人社发〔2020〕109号)
(二)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(粤人社规〔2020〕38号)
二、补贴范围和对象
补贴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,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申领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:
(一)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。指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、零就业家庭成员、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、登记失业人员,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。
(二)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。指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,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。
(三)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。指受疫情影响较大、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。
上述企业应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,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。
注:企业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(https://wsfw.zhrsj.zhuhai.gov.cn/zhrsClient/index.do?doMethod=pageHome),至“法人服务-补贴申办-以工代训补贴资格校验”查询本企业是否初步符合补贴条件。
三、补贴企业的界定
(一)中小微企业的划分。根据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<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(2017)>的通知》(国统字〔2017〕213号)的规定进行划分和认定。或者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(2017)》,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和认定的,可直接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已划分和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范围。
(二)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。对受疫情影响,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%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,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。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。
(三)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的界定。符合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<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(2017)>的通知》(国统字〔2017〕213号)规定,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(企业法人单位),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能体现“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”经营内容的,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。或者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“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”经营内容,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大型企业,也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。对在2020年5月9日后,变更企业登记的、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,不予以认定。
四、补贴标准
根据符合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人数,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贴给企业。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,2020年12月结束。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,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,最多不超过6个月。
同一企业,在本政策实施期内,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。且不得重复享受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粤人社规〔2019〕43号)中规定的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。
五、受理时间
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。在截止时间前受理,其后审核通过的,可继续发放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。
六、补贴申领方式和材料
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(以单位纳税地为准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。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、人社部门审核资料等均在“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”(http://ggfw.gdhrss.gov.cn/YCZG)完成。企业登录该系统后,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,并根据申领企业类型分别导入相应材料:
序号 | 企业类型 | 需导入材料 |
1 | 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 | 1.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名单; 2.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,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); 3.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(如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是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,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查)。 |
2 | 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 | 1.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名单; 2.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,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); 3.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,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)。 |
3 |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大型企业(仅限外贸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批发零售行业) | 1.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名单; 2.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,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); 3.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http://www.gsxt.gov.cn/index.html)查询企业变更信息,按要求截图后打印、盖章、扫描、上传。(参照附件1) |
七、有关说明
(一)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。
(二)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,企业不需提供企业增值税证明材料。
(三)大型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,企业仅需提供行业类别佐证资料(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)。
(四)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。
(五)企业可同时按规定开展适岗培训和以工代训。
八、经办机构
序号 | 受理部门 | 联系方式 | 地址 |
1 | 井岸镇人社所 | 0756-2786193 | 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432号 |
2 | 白蕉镇人社所 | 0756-2786637 | 斗门区白蕉镇虹桥四路商业街B14-25号商铺(白蕉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办公室) |
3 | 乾务镇人社所 | 0756-2787953 | 斗门区乾务镇政务服务中心(即乾务镇镇府旁边) |
4 | 斗门镇人社所 | 0756-2787090 | 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南15号F5三楼综合政务服务中心 |
5 | 莲洲镇人社所 | 0756-2788006 | 斗门区莲洲镇横山泰来路486号(即横山市场左侧中国电信二楼) |
6 | 白藤街道人社所 | 0756-2788803 | 斗门区白藤湖湖滨二区29号白藤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|
7 | 斗门区人社局 | 0756-2782479 |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三楼就业促进股 |
附件2.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(2017)》的通知